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被告北京玻璃仪器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