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江**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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