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邓**委会)、被告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孙**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7日、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邓**委会、被告田**的委托代理人肖丽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田**起诉称:邓**委会曾与田**签订了一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田**依据该协议挖砂。后该合同经确认为无效合同,田**非法挖砂造成原告承包的山场下面塌陷20米,并引发水土流失等损失。诉讼请求:判令邓**委会和田**将因挖砂造成原告水土流失处恢复原貌。

被告辩称

被告邓**村委会答辩称:与田**签订合同的是邓**村经济合作社,并非邓**村委会。原告起诉邓**村委会不适格。原告所称“金扇子”并非原告承包山场,而是集体土地。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答辩称:原告所称的坍塌地块并非原告承包地,而是原告占用的集体土地。即便存在挖砂的情况也与原告承包山场距离较远。水土流失并非挖砂造成,而是长期雨水冲刷的结果。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以专业承包的方式(无书面协议书)承包了本村集体山场一处,地点及范围为:九号地,东山后背阴,施工沟往东至金扇子。

2001年,田**与邓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地点位于邓各庄村东山嘴,东至东头地边,南至坝阶北5米,西至渠道东,北至地边。该协议签订后,田**在承包地块上挖砂,后被有关部门确定为非法。庭审中,法庭提示田**,鉴于与田**签订合同的是邓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原告是否对起诉主体进行变更。原告坚持起诉邓**委会和田**。

经现场勘查,挖砂地块位于田**承包山场东侧,离山根最近处在金扇子地块,但也位于山根下。邓**委会否认金扇子属于田**的承包范围之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邓**委会出具的九号地承包四至、《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合意见书》、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田**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被告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006)怀民初字第04458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446号,法庭现场勘验照片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田**提举的承包范围四至及其他证据,无法确定金扇子是否属于其承包地块,村委会对此亦予以否定;现场勘查发现挖砂地块均位于山根下方,没有证据显示挖砂造成山上的水土流失。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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