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后大营经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姜**申请再审称:部分承包地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无法供水是事实;被申请人没有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是事实;因此给申请人造成了果树和农作物的损失也是事实,那么被申请人就是违约,依法应当赔偿损失。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被申请人后大营经合社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果树死亡系后大营经合社的违约行为所致,亦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情况,对其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将姜**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