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必德普**技有限公司与邵*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必**(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必**公司)诉被告张*、邵*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必**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必**(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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