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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担任审判长,法官周**、法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福**公司、长**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公司、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福**限公司、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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