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北京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8168元,由北京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4元,由北京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