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答复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作出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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