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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路双喜与被告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佟**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或被告合同履行地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履行双方签订的《欠条》产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昌平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佟**自2013年4月18日开始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营坊村幸福巷100号临2号居住。故佟**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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