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思创达机电制造厂、原告陈*、原告陈*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北京富丰路支行、被告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思创达机电制造厂、原告陈*、原告陈*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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