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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公司与海福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福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2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北京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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