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北京市商**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北京**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务中心)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我于1989年转业至北**贸委,1995年被确定是北京**务中心人员,1996年6月被该中心派往中心所属瑟**公司,档案一直保留在北**贸委和后来的北京市商务局、商务委,2012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北**务委转往北京**务中心。我在瑟**公司工作期间,仍然为北**贸委和商务委相关处室从事中介和辅助性工作。北京**务中心至今仍未与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并认可其派出行为。综上,我认为本人目前仍然与北京**务中心存在人事关系,其应当为我安排相应的工作。现我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89年7月至今存在人事关系;2、被告为原告安排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北京**服务中心成立于1994年11月21日;其隶属关系于1996年6月14日变更为北京**务中心;谢**等四人于2001年4月28日签署《净资产转让协议》购买了北京**服务中心的净资产成为该公司股东,该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更名为北京**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谢**变更为他人,投资人亦由谢**等人变更为他人;谢**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他人于2002年11月1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北京新瑟维斯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该事务所于2003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及2007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为谢**缴纳了社会保险。北京**务中心为事业单位,谢**与北京**务中心均认可谢**于1989年转业后至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作,于北京**服务中心成立开始担任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北京**服务中心于1996年6月隶属关系变更为北京**务中心,谢**担任北京**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的工资由该中心发放,谢**主张隶属关系变更之初北京**务中心为其发放了四个月工资,北京**务中心认可隶属关系变更之初代发了谢**一个月工资。谢**主张其自转业即与北京**务中心存在人事关系,北京**务中心主张谢**从未与其建立过人事关系,只是谢**任职的北京**服务中心与其存在过隶属关系,但企业改制后彻底脱离关系,双方均表示未签订过聘用合同。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现谢**要求确认与北京**务中心自1989年7月至今存在人事关系及要求北京**务中心为其安排工作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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