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兴**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姜应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姜应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xxx的xxx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兴**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9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兴**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石姜应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xxx的xxxx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北京兴**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