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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以被告已返还不当得利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撤诉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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