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诉被告马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本金付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上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