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与被告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已返还不当得利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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