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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四川洪**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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