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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14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刘**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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