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之夫刘**(已故)及孙**名下的车辆,刘**名下的车辆有北斗星牌、奥迪牌、五菱牌小型汽车三辆,车牌号分别为冀F×××××号、冀F×××××号、冀F×××××号;孙**名下的车辆有江铃牌、江淮牌、五菱牌小型汽车三辆,车牌号分别为冀F×××××号、冀F×××××号、冀F×××××号。现因据以执行的(2013)台温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已被裁定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之夫刘**(已故)及孙**名下车辆的查封,刘**名下的车辆有北斗星牌、奥迪牌、五菱牌小型汽车三辆,车牌号分别为冀F×××××号、冀F×××××号、冀F×××××号;孙**名下的车辆有江铃牌、江淮牌、五菱牌小型汽车三辆,车牌号分别为冀F×××××号、冀F×××××号、冀F×××××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