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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田*、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通民(商)初字第3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张*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孙*在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向田*借款用于炒股,申请人对此毫不知情,田*也知道申请人不知情。孙*并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全部用来炒股,且几乎全部亏损。原审对于每一笔款项的往来、去向均未予查清就认定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孙*和张*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张**认对其表述的“孙*曾告知田*不得将借款一事告知张*”的说法并无证据佐证,且原审因无力负担上诉费,故没有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并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张*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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