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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山区分中心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土**山区分中心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土**山区分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土**山区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市土**山区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山区分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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