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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4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街西南大街×号院一至三层房屋属于高*的个人财产。申请人与刘**于2010年5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提前终止履行,被申请人要求分割租金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宋*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刘**的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涉案×号院所建楼房系高*与宋*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在二审期间提供“委托书”证明刘**将所租房屋委托凡×1实际使用×号院内房屋,由于刘**未出庭作证,故该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凡×1虽在二审期间出庭证明×号院房屋其已于2014年3月不再使用,但由于宋*所提供的“协议书”系高*与刘**签订的,故凡×1的证言不能证明高*与刘**所签协议已经终止。宋*要求分割租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高*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高*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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