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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三能达置业有**(以下简称三能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三能达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判决内容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我方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及主张解约违约金,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判决却超越了我方的上述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违约金属于逾期付款责任”为由,认定我方主张的违约金只能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对合同法及合同约定的恶意曲解;第二、原审法院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及合同不得解除的理由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依据我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已经足以认定被申请人贷款未获批准确系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争议焦点事实未予认定,属于事实查明不清。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周*与三**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张**、周*所申请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确切原因,但张**、周*未按期支付购房款,三**公司亦未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在张**、周*得知贷款未获审批后,就涉案房屋剩余房款补交的问题与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问题是否应当同时履行的问题与三**公司发生了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不宜就此认定张**、周*恶意拖欠剩余购房款而致三**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合同不宜就此解除,处理并无不当。张**、周*逾期支付购房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二审判决张**、周*向三**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处理并无不当。三**公司在一审的反诉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腾房和支付违约金,三**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是解除合同违约金,亦未明确表示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其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三**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三**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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