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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北京市朝**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北京市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牌**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牌**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周**诉称:周**系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村民,2004年牌坊村向全体村民发放《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载明周**全家享受土地确权面积每人0.6亩,但自2004年至2012年周**等每人每年仅获得土地收益286元,大部分土地收益被牌**委会强行占有,后周**等得知,北京市土地确权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三种方式,但牌**委会单方采取了确权确利的方式,剥夺了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采取确权确利方式未经过村民大会决议,而是通过村民代表表决。故周**诉至法院,要求牌**委会按照确权确地方式将9.5亩土地交由以周**为代表的农户经营。

被告辩称

牌**委会答辩称不同意周**的诉讼请求,牌**委会与周**家签订了土地确权确利协议,现牌坊村土地均已由牌**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周**全家也一直领取了土地确权确利收益,土地确权确利政策亦是经村民自治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村民,2004年9月30日,牌**委会向周**发放了《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确认周**作为农户代表,全户确权人口3人,分别为周**、李**、周**;人均确权农用地面积为0.6亩,户确权农用地面积为1.8亩;有效期限为三年,后经变更,《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现记载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转工转居之日止,后确权人口、确权土地面积未发生变更。2004年至今,牌**委会按年足额向周**全户人口发放了确权确利款项。

上述事实,有周**提交的《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等作为牌坊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周**等接受了村委会颁发的《农用地确权确利证书》,并始终受领了村委会发放的土地确权确利收益,应当视为周**等与村委会之间成立农用地确权确利关系。周**家农业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确利的方式实现,现周**要求变更土地确权方式的请求,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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