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赵**本院申请认可台**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103年度家上字第3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赵*申请称,王**于2012年向台湾**法院起诉离婚,台**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判决其与被申请人王**离婚,赵*曾向台**法院提起上诉,后被最**院裁定驳回上诉。现赵*请求法院对台**法院的离婚判决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王**称,同意赵*的申请。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台**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了上诉人(原告)王**诉被上诉人(被告)赵*,案件编号为103年度家上字第3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为:准王**与赵*离婚。对于双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王**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王**承担;未成年子女王**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赵*承担。王**、王**的抚养费均由王**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离婚判决生效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103年度家上字第31号的离婚判决系真实并已生效,且不具有《最**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述的任何情形,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认可台**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1号判决的效力。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