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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为高中同学,于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3日女儿张x1出生。双方现有一辆车牌号×××的黑色本田轿车,价值约50000元,此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后,原告一直努力工作,且对被告充分信任,但被告并未履行一个妻子和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2014年起,被告便经常微信聊天,通过多次看到的内容我有理由相信被告已经做出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事情。现双方矛盾越来越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独生女张x1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育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事实及理由均不属实。原告起诉是因为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被我发现了,我们双方有争吵。我们之间的感情还没有破裂,在四月份我们还一起出去玩儿。我们之间除了一辆车,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曾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七年后于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月13日育有一女张欣瑶。双方均系初婚。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现张x1随被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均称除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号车辆外并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庭审中,原告称从孩子出生后双方关系恶化,并于2015年5月开始分居。被告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原告在2015年7月从家中搬出。原告称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被告不予认可,关于上述主张原告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多次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曾系同学关系并经多年自由恋爱结合,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子女尚年幼,对于离婚等重大涉及子女成长的家庭事宜,原、被告亦应尽量多考虑子女的利益。因被告愿意做和好工作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尚存在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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