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长**究设计院与北京**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长**究设计院与被告中国农业**京崇文支行、第三人北京**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究设计院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总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374579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点经营且吊销执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8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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