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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北京晶**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晶**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司)、北京银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司)、原审被告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担任审判长,法官周*、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晶**司、银**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晶**司、银**司系央视《流金岁月》和《佳片有约》节目的联合制作单位。自2008年5月23日起,晶**司、银**司因制作节目之需,以晶**司名义多次租赁北京星之家影视文化**公司的演播厅场地。2009年12月13日,北京星之家影视文化**公司的演播厅场地搭建的南侧观众席发生坍塌,造成部分观众受伤。现晶**司、银**司请求依法判令马**、孟**连带赔偿晶**司、银**司413145.76元,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确认马**、孟**与晶**司、银**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涉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进行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7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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