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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贾**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贾**与被告贾**、贾**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贾**、贾**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贾**、贾**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继承人贾**和焦**去世时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原告主张继承的遗产范围系被继承人焦xx名下的银行存款,原、被告均认可焦xx名下的存折等存款凭证由被告贾**保管,被告贾**的户籍地和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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