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和被告于2001年7月25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15日育有一女张**。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格格不入,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无法正常进行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不理解、不支持原告的工作,导致双方自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已达4年,现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女儿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称: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因为原告对我很重要,跟钱和孩子无关。我和原告之间还有感情,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张**与郭*于2001年7月2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张×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2010年和2011年期间,在对待张**参加单位竞聘考试的问题上,双方发生矛盾。2011年7月以后,张**搬离了与郭*的共同住处,单独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花园。张**称事业对自己很重要,但郭*却不支持其参加考试,耽误了其事业的发展,所以才从家里搬出来,现双方已分居四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郭*则称当时不是不支持张**参加考试,只是不想让他有太大的压力,因为考试的事情自己一直很内疚,也一直在向张**道歉。郭*称张**虽在外居住,但偶尔也会回来,张**还将其在×住处的钥匙给了自己,2015年1月份的时候,张**还给其买了手机作为生日礼物,8月份的时候,双方还带着孩子一起到海边游玩,双方的感情一直在向好的方向转变,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张**认可曾给郭*买了手机,但称只是礼尚往来,因为郭*也为其买了生日礼物。张**认可二人带着孩子外出游玩,但只是为了孩子完成作业和几个家庭一起外出的。

另外,张**称郭*也曾通过微信与其商量离婚事宜,说明二人感情已经破裂。郭*认可曾给张**发过离婚协议书,但那并不是其真实想法,只是一时冲动,之后也向张×道了歉。庭审中,郭*多次为自己之前的行为向张**道歉,并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挽回婚姻,认为双方只是存在误会,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是夫妻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严肃对待,付出心血认真经营,共同维护。在婚姻生活中,因双方脾气性格、处事方式的不同,发生矛盾和争吵在所难免,正确的解决之道,应当是加强沟通与交流,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态度,共同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珍惜婚后建立起来的真挚情感。本案中,原告张**与被告郭*共同生活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张**虽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且被告郭*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也愿意努力挽回这段婚姻,希望原告张**给予理解和回应,从家庭的和谐稳定出发,慎重对待婚姻问题。鉴于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张**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