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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与A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A与被告C、D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C、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A诉称,1997年8月,被告C在卖房过程中欠原告53,000元,后经原告无数次催讨,被告C出具了借条1份,承诺于2002年1月前归还,并由被告D作担保;但至今两被告既不归还也不负责任,故要求被告C归还借款53,000元,被告D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C、D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C欠原告A人民币53,000元,2001年12月10日,被告C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承诺借款于2002年1月前归还,并由被告D作担保;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拖欠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及本院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C欠原告A53,000元,被告D对欠款作担保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所证实,两被告又未作答辩,故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C应当支付原告欠款;借条仅约定被告D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的方式,故本院认定该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C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A人民币53,000元;

二、被告D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C、D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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