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B*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浙江X**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B封装测试(上**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XX与XX**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