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海浦东分行诉被告鲍*、被告殷*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鲍*已死亡,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法院应通知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B**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厉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上海冠**限公司与无锡市**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