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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厉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厉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曾经是原告的继父。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许诺给原告购置房产,因此原告将工资20000元交予被告用于购房,不曾想被告是以购房的名义骗取了原告的工资。2013年6月,被告承认购房是骗局,因此承诺6月底归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条的内容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立下欠条一张。欠条载明:2006年高某某在被告处生活,工作期间将工作交付给被告,现高某某提出要回本人工资20000元,被告愿意归还。归还日期为2013年6月底。之后,被告未履行归还义务。

另查明,被告原系原告的继父。2013年6月20日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自愿立下欠条,约定还款日期,理应按约归还欠款。现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某某欠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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