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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梅*欠款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与梅*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45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8日,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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