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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辰**限公司与上**出版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出版社诉被告上海辰*限公司出版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于2005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1年3月27日和2001年7月3日,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出版协议和销售协议。出版协议约定:原、被告合作出版2002年版月历,由被告策划、供稿、设计、提供《世界名画》、《平安竹》、《美丽的西部》等二十三种月历与原告出版,并对版权负责;原告负责月历稿件的初审、终审,办理有关出处手续,提供被告出版发行委托证明;被告应于2001年4月15日前将各种月历各1,500本提供原告,双方间月历的结算价格详见销售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出版管理费,从被告提供原告月历的结算金额中扣除,不足部分,被告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被告还应提供原告样本各50本。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对原、被告间各种月历的结算价格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清上述款项。2002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函件,确认欠原告出版管理费20万余元(具体数额按对帐数确定),并承诺于2003年11月前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清。至今被告未履行承诺。被告应支付原告34.5万元,扣除被告所提供月历结算的款项,被告尚欠原告出版管理费206,138元(和被告函件上确认的欠款数额相一致),再扣除被告在2002年10月9日函件中主张的27,929.50元货款,被告还欠原告178,208.50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78,208.5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出版协议和销售协议各1份、2002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函件、2002年9月27日被告发给原告的传真、2003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函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和对证据的质证,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供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属实,但计算被告欠原告出版管理费的数额不当。双方签订的出版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原告各种月历的样本为50本,而原告在计算被告提供月历《四季色彩》、《美丽的西部》结算金额时,扣除的样本数为100本,显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多计算的《四季色彩》、《美丽的西部》各50本月历结算金额800元应冲抵出版管理费,故被告欠原告的出版管理费应为205,33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函件确认欠原告出版管理费为20万余元,未确定具体的数额。现原告主张被告欠出版管理费具体数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由于被告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和对证据的质证,本院核对上述证据,被告欠原告出版管理费为205,338元,和被告确认的欠原告出版管理费相一致,应予认定。被告承诺了支付出版管理费的期限,原告亦接受被告承诺的期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同意在上述欠款中扣除应支付被告的货款27,929.50元,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欠原告金额为177,408.5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证据与事实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辰*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出版社人民币177,408.50元。

本案受理费5,07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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