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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干慧光、干某某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项*因共有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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