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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跨**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借款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系企业间借贷纠纷,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故本案履行地应在上诉人所在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审中已查明本案中一笔款项人民币400万元从兴业*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划出,该行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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