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陈*年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陈*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12月间,被告陈*告知原告有一套房屋需要出售,询问原告是否有兴趣购买。原告即委托被告购房,分三次转给被告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事后因无法帮助原告购房,就上述购房款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陈*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目前没有能力归还,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陈*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张*先生购房预付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在未取得房屋预售单前此款属借款性质,待房屋预售单拿到后,此款属购房预付款(暂定92平方米面积,按照3.5万元/平方米),余款由张*自行付清。”同日,原告张*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民币500,000元整。

2015年2月10日,被告陈*出具借条一张“今收到张*先生人民币700,000元整。用于购买中福二期房屋,此办理手续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办妥,如到时未能办理完毕,陈*负责归还此款,特此留条为证。”2015年2月16日,原告张*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民币700,000元整。

另查明,2015年3月3日,原告张*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民币300,000元整。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陈*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赵*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