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标诉被告王*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标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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