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洋公司与被告马*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洋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通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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