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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限公司与马*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洋公司与被告马*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洋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通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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