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上诉人洑志先、原审被告赵*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赵*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4元,减半收取9657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