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限公司与潜江**源局、潜江市**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潜江市**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5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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