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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冷水滩三联房地**限公司建设用地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冷水滩三联房地*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6日以已收取了绝大部分出让金,剩余部分以其他方法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冷水滩三联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413元,减半收取6207元,由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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