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15年7月29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永州*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025元,减半收取13012.5元,由原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