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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湖南零**理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原告湖南零*理委员会与被告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零*理委员会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零*理委员会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零*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湖*管理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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