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原告湖南零*理委员会与被告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零*理委员会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零*理委员会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零*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湖*管理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永州长**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城**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州市**有限公司与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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