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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启刑二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赣少刑初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原犯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盐刑执字第0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盐城监狱以罪犯孙*在减刑后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计分考核列监区第45名。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在减刑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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