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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未退出赃款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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