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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28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漳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累计达标分18分。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

另查明,罪犯张*已缴交全部罚金与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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