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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贵建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退赔赃物折合6739元给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5日押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贵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贵建军减刑后继续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累计达标分14分。

另查明,罪犯贵建军原判并处罚金8000元。服刑期间履行原判罚金2500元。个人平均每月消费26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贵建军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贵建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原判罚金完全履行,减刑幅度相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贵建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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